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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发布: 湖南通联 发布时间:2012/11/1 21:4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